中国女星章子怡在美控告华文网站媒体涉诽谤案在当地时间16日开庭。法律界人士估计,公众人物对媒体提告多数面临举证不易等困难,最终可能以和解结案。
针对中国女星章子怡在美控告华文网络媒体诽谤案,洛杉矶华裔刑事律师邓洪表示,根据过去名人和媒体因报导信息而法庭相见的判例,一旦公众人物以诽谤之名把媒体告上法庭,想要求得胜诉以前得通过以下几道门槛。
邓洪指出:"首先要举证媒体是恶意伤害名誉,其后罪名才能成立,但是,对公众人物而言,在一般情形之下很难告得赢,美国崇尚言论自由,依过去判例结果,陪审团多是同情媒体。公众人物成名后,代价即是在这类案件想告赢媒体并不是那么容易。"
邓洪分析,在美国加州和诽谤有关的司法案件,经常遭遇诉讼程序冗长、原告不易举证被告出于恶意等困难,许多判例都以双方和解告终。
他说:"这类案件从提告一开始就要进行很多举证工作,在加州高等法愿庭审过程,一般情况都要费时一年、一年半,有时候甚至要两年才能进行到陪审团裁决阶段,很多案子都因为无法举证被告是恶意中伤,最终和解了结。"
长期在好莱坞活动的金球奖华裔评委左敏琳,依章子怡目前身兼演员和制片、个人"品牌"可创造跨国商业利益的视角估计,章子怡未必把告赢媒体当成提起诉讼唯一选项。
左敏琳说:"章子怡现在影坛所得待遇已是所谓'好莱坞级',她大概也了解个人形象,特别是明星形象高于一切,个人影坛成就和创造出的品牌不容动摇。在美国好莱坞经常见到业内人士互相上庭控告,因为跨国娱乐事业比较复杂,明星告赢对方的例子也不少,过去像汤姆.克鲁斯(Tom Cruise)、迈克尔.道格拉斯(Michael Douglas)都有告赢媒体的经验。"
左敏琳和邓洪两人看法的交集,集中在公众人物提告媒体最后结果不一定尽如所愿,但是,在网络突破言论管制,却也滋养是非交错虚实并存的空间里,自觉权益受损的一方通过司法维权,仍属基本权益和可行手段。
邓洪表示:"在美国,公众人物希望委由律师提告,最重要是希望不要让谣言继续被传播出去,而不是真想得到赔偿。"
左敏琳说:"章子怡事业重心似已转回中国,她已从演员升格为制片,在中国影坛相当活跃,也很有影响力,与此同时,在美国就相对听不到她的消息。直到最近,有一美国片商购买了王家卫导演、章子怡出演的《一代宗师》来美公映,有心让这部电影进军奥斯卡拿奖,好莱坞才又开始又出现章子怡的消息。此外,美国娱乐界最大经纪公司已到北京开设办公室,在中国市场打出的第一位招牌女星就是章子怡,由此观之,章子怡虽不像《卧虎藏龙》、《艺伎回忆录》当时的活跃,可是,外界对她动向的关注程度,仍是中国女星第一人。"
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萧融发自洛杉矶的报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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